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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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3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的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搬家行业的经营者;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政治素质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基础好,在业界有较好影响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20%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20%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60%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