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输搬家经营者的规范要求第五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1、运输搬家经营者应具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
2、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并经定期审验合格的准驾证明;
3、运输搬家经营者的机动货车,应具有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行驶证、运输搬家车辆证;
4、运输搬家经营者营运的机动货车,单车至少要配有3名随车搬运装卸工人,统一佩带上岗证等证件;
5、运输搬家经营者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和符号环保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的车况、车容、车貌良好,车厢内整洁;
6、运输搬家经营者的专业运输车辆的一般要求:装载质量5吨至2吨,载装面积8平方左右,车厢栏板加高后放下以不碰地面为准;
7、运输搬家经营者应有与其经营业务规范相适应的车辆停车场地;
8、运输搬家经营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办公设施;
9、运输搬家经营者应配备数量能满足需要的打包和清沽、牢固的打包材料;
10、运输搬家经营者应配备数量能满足需要的保养良好、无故障的装卸设备。
第六条 经营者的内部管理机构(工作)
运输搬家经营者应设有业务、技术安全等内容及其专门人员,并规定他们的责权和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各岗位均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业务管理、工作考评等规章。
第七条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1、应符合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
2、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配置专业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劳动保险;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本行业知识,掌握岗位工作职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服务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服务热情、态度端正、用语文明;
2、工作人员在执行服务合同时不得擅自提价或拒搬;
3、工作人员在装卸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文明装卸,小件入户、大件到位,应搬尽搬、一件不沺(遗)。
第九条 经营者的服务流程
1、做好前期的服务
(1)采集市场信息,上门走访客户、现场实地堪查、分析评估、提出合理报价;
(2)热情接待客户登门或电话联系,认真做好客户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等相关信息的记录,详尽解答客户的询问和介绍相关的行业规定;
(3)商定高档(贵重)和特殊物品的保价金额和搬运保价费;
(4)签订服务合同;
(5)收取定金和搬运保价费;
(6)根据服务内容、要求,编制作业计划,落实作业车组,做好装卸工具设备的检查和准备,下达作业通知单(调度令);
2、服务合同的实施
(1)车组人员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工具设备的完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和装卸作业安全;
(2)车组人员到达搬出(入)地,要对现场通道环境、搬运物的种类、性能、包装等,做先期的了解、核实;
(3)搬运装卸物品时,搬运人员应轻拿轻放,并注意对墙壁、门框、电梯的保护,防止碰壁和污染;
(4)装车时,要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限止载物高度的规定,并注意留有随车装卸人员的安全位置。
(5)物品装车后,搬运人员应对物品采取隔垫、固定措施,防止行车途中物品晃动倒伏、相互碰撞;
(6)装(卸)车后,搬运装卸人员应对现场和车厢检查清理,防止搬运物遗漏;
(7)驾驶员不得违规行驶,随车装卸人员不得坐卧(伏)在高出货车护栏的载物上,确保行车安全;
(8)搬运结束,车组的领班人,应主动会同客户检查,确定物品是否按合同要求悉数安全运抵目的地,由客户在合同或搬运单据上签字确认并由客户对本次搬运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9)发现有物品损坏的,车组的领班人应同客户一起对物品损坏的情形、数量检查后,由领队人签字确认,并立即向经营者报告,由经营者派员或授权车组领班人,与客户协商,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处理。
3、服务费用的结算。搬运结束验收后,按服务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结算,总额包括客户已付的定金和搬运保价费。
(1)属个体家庭搬运的,由车组领队人向客户一次性现金结算,出具税务发票;
(2)属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运的,山客户代表(经办人)在服务合同或搬运单据上签字认可,由运输搬家经营者派员按约定结算服务(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