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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运输搬家服务行业行规行约(试行)第二章 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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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也是经营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递政府有关政策信息。经营者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会与有关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

第八条 协会承担政府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范围之外的职责和委托办理的有关业务,指导、协调、规范行业的经营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九条 经营者应依照行业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自身内部的经营服务、财务核算、车辆维护、服务规范、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加强对自身员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条 依照《章程》规定,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对自身疏千 

管理或管理不当,致使员工违规违纪频繁,屡次受到客户的投诉,影响行业声誉和稳定的经营者给予教育和必要的制裁,包括警告、通过媒体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并可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其给予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均有权向协会进行检举并要求调查,协会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如造成不良影响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所有会员有权对协会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的主管部门检举其违反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个人)应当督促所属员工(含自身)做到:

(一)遵纪守法,礼貌热情,诚信服务,安全优质,快速高效。

(二)在服务过程中正确使用“您好、请问、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并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热情礼貌、说话和气、服务周到。

(三)实行持证上岗,亮牌服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佩戴胸牌,统一规定佩戴,接受客户的监督。

(四)保持运输车辆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安全服务设施齐全有效;车厢清洁卫生,无存放杂物;车身外观良好,前后牌照整洁清晰。

(五)在搬运装卸物品时,必须轻抬轻放,掌握用力程度,不得随意损坏;同时注意避让他人,以防造成损害。

(六)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客户索取任何形式的小费。

(七)不得消极怠工,拖延运输装卸时间。

(八)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驾驶员及搬运工人违反行业规定,受到政府职能部门多次行政处罚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损害行业信誉、影响行业稳定被经营者除名或解聘的,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报协会备案,协会在行业内发布通告,业内所有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均不能再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