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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运输搬家服务行业行规行约(试行)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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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行业行规行约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并由协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理事会讨论后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运输搬家服务行业协会对本行规行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千二0一九年八月十二日经本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